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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 综合管理部 阅读次数:6136 发布时间:2022-11-07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和《安徽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皖国资办〔2017〕204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定期公开公司信息。

       第三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及省国资委等上级管理机构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

       (二)统筹部署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日常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结合部门职能负责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司自有门户网站等。

       第六条 公司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依据信息公开内容要求编制公司信息公开目录树,并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报送至集团公司门户网站的信息,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报送。公司自行管理的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口径与公司保持一致。在集团公司、公司以外的平台发布的重大信息,同样须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谁提供、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对报送或提供信息素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根据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公司统筹利用信息披露、公司信息公示、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公司新闻宣传、活动推广等资源,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方便社会公众知悉、查阅公司公开信息。

       第十条  加强对信息公开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将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部门和人员,将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